(2016)渝0101执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周飞与文彬、张俊、陈晓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飞,陈晓静,张俊,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132号申请执行人:周飞,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北山路。被执行人:陈晓静,女,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江山龙苑。被执行人:张俊,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文龙九龙大道。被执行人:文彬,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大道。申请执行人周飞与被执行人陈晓静、张俊、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61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周飞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周飞与陈晓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俊、文彬的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俊、文彬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同意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周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熊海东代理审判员 向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