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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郑淑丽与牡丹江东一地下商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淑丽,牡丹江东一地下商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民初581号原告:郑淑丽,女,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牡丹江东一地下商城,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高宏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红丽,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淑丽与被告牡丹江东一地下商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郑淑丽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淑丽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以租金抵顶物业费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淑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淑丽负担。审判员  陈慧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