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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闫东坡与被执行人闫勇、孙红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802执695号申请执行人闫东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东坡与被执行人闫勇、孙红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款9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0元,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孙红照银行存款人民币9650.00元(含执行费50.00元),现已将执行标的款9600.00元退给申请执行人闫东坡,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