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与王西卫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王西卫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61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绸缎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7101370XG。主要负责人:徐立友,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女,该支行员工。被告:王西卫,女,1981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王西卫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56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已预交28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樊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俊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