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终3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初佳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初佳楠,袁训德,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滨海汽车出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38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初佳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训德。原审被告: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滨海汽车出租分公司。负责人:李勇,经理。上诉人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初佳楠、袁训德、原审被告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滨海汽车出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4)寒滨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805元,减半收取16402.5元,由上诉人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玉娟审判员 张守现审判员 崔恒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迦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