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981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志龙与周桂龙、贾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龙,周桂龙,贾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周志龙,男性,1985年5月22日出生,住忻州市忻府区团结街北三巷。被执行人:周桂龙,男性,1989年12月27日出生,住原平市大牛店镇阳武一村。被执行人:贾建华,男性,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原平市大牛店镇下神山村。本院在执行周志龙与周桂龙、贾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桂龙、贾建华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