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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裕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朝伦罗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裕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冬梅,黄朝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251号原告:重庆市裕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西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91247001X。法定代表人:陈加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冬梅,女,1975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黄朝伦,男,1973年6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重庆市裕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冬梅、黄朝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裕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裕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