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霍东旭与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东旭,李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481号申请执行人霍东旭。被执行人李海涛。本院执行的霍东旭与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霍东旭以与被执行人李海涛已私下已将调解书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5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