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2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云山路支行与李某某、代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云山路支行,李某某,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624号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云山路支行。负责人:李林峰,职务:行长。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云山路***号云善时尚广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代某某,男,1970年1月6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云山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代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112民初22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某、代某某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某某、代某某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另外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云山路支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同时书面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