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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邵安楼与仇卫兵、刘青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安楼,仇卫兵,刘青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3274号原告:邵安楼,男,1967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正俄,响水县陈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太,响水县陈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仇卫兵,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响水县。被告:刘青静,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响水县。原告邵安楼与被告仇卫兵、刘青静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邵安楼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安楼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安楼撤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原告邵安楼负担。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