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邵安楼与仇卫兵、刘青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安楼,仇卫兵,刘青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3274号原告:邵安楼,男,1967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正俄,响水县陈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太,响水县陈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仇卫兵,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响水县。被告:刘青静,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响水县。原告邵安楼与被告仇卫兵、刘青静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邵安楼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安楼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安楼撤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原告邵安楼负担。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