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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福生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福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11号罪犯陈福生,男,196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长葛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原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福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3921.15元。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宣判后,于2013年1月17日入监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陈福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福生于2012年2月15日8时许,伙同他人持刀闯入受害人张某家中,将受害人砍伤,经鉴定为重伤。该犯系累犯。罪犯陈福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7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福生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福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福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