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包文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诬告陷害、行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包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859号罪犯包文斌,男,1962年9月13日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2010)吉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包文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诬告陷害、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没收个人财产2000万元。本院分别于2013年6月9日、2015年6月12日,为该犯减刑1年4个月、1年。刑期自2010年1月11日至2023年1月10日止,截止2017年1月1日余刑为3年8个月9日,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包文斌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包文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包文斌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庆华审判员 蔡丽娜审判员 刘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