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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3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邱玉如与浙江宝隆特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玉如,浙江宝隆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2民初3745号原告:邱玉如,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代理人:王肖,长兴县金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宝隆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汀田街道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866971207。法定代表人:余建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邱玉如与被告浙江宝隆特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玉如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宝隆特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玉如诉称,2015年5月间,被告浙江宝隆特钢有限公司因退火炉设备损坏联系原告为其修理,修理材料均系原告提供。原告完成修理工作后,被告拒付修理费及材料费。2015年5月26日,被告法定代表人余建光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定修理费及材料费合计50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浙江宝隆特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邱玉如修理费及材料费合计5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6708元(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息7%自2015年5月26日暂计算至2017年4月25日为6708元,2017年4月26日之后的利息以50000元中未支付部分为本金按年息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邱玉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欠条一份,证明被告结欠原告修理费及材料费50000元的事实。被告浙江宝隆特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被告浙江宝隆特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邱玉如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采信的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到庭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4月底,原告应邀为被告修理退火炉,并由原告提供修理材料。修理工作完毕后,被告支付了2000元款项。2015年5月26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余建光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邱玉如退火炉修理费材料共50000.-¥50000.-人民币.”。嗣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未予支付,故纠纷成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照约定为被告提供了修理服务并提供了修理材料,维修费及材料费经双方核算已确定为尚有50000元未支付。被告现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维修费及材料费,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支付50000元维修费及材料费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经本院酌情调整并核算,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26日暂计算至2017年6月22日为5096.5元,2017年6月22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款项中未支付部分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综上,被告浙江宝隆特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邱玉如修理费及材料费5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5096.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宝隆特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邱玉如修理费及材料费5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5096.5元(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26日暂计算至2017年6月22日为5096.5元),暂合计55096.5元,2017年6月22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款项中未支付部分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邱玉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9元,由被告浙江宝隆特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雨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