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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行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项发其与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发其,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304行初45号原告项发其,男,194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被告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路229号。法定代表人陈静,局长。委托代理人周京华,系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易家湾派出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吴孟泉,系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法制办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发其诉被告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过程中,原告项发其于2017年6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发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项发其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涂立宏审 判 员  杨 鸿审 判 员  葛 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谭梦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