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芒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陶龙英诉被告罗春、赵仁杰委托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龙英,罗春,赵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陶龙英,女,汉族,文盲,住芒市。被执行人:罗春,女,汉族,陇川县勐约乡营盘村委会岳岛新寨一组村民,大专文化,务工,住芒市。被执行人:赵仁杰,男,汉族,保山市龙陵县人,高中文化,务工,住芒市。本院在执行陶龙英诉被告罗春、赵仁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罗春、赵仁杰的财产已做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