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芒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陶龙英诉被告罗春、赵仁杰委托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龙英,罗春,赵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陶龙英,女,汉族,文盲,住芒市。被执行人:罗春,女,汉族,陇川县勐约乡营盘村委会岳岛新寨一组村民,大专文化,务工,住芒市。被执行人:赵仁杰,男,汉族,保山市龙陵县人,高中文化,务工,住芒市。本院在执行陶龙英诉被告罗春、赵仁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罗春、赵仁杰的财产已做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