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1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任秀群与王玉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秀群,王玉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259号之一原告:任秀群,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告:王玉林,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住所地:威县城内顺城路。原告任秀群诉被告王玉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秀群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佳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