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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万志与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志,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695号原告:王万志,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贵朋,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博伦,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号3-3-1。法定代表人:彭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王万志与被告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王万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万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虎智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董琪瑞书 记 员 陈梦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