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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红杏、廖福与周金榜、黄咏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红杏,廖福,周金榜,黄咏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855号申请执行人曹红杏。申请执行人廖福。被执行人周金榜。被执行人黄咏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红杏、廖福与被执行人周金榜、黄咏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上列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2017)鄂0281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81执85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合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