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渭南市美诺思食品有限公司与渭南市志伟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美诺思食品有限公司,渭南市志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684号原告:渭南市美诺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兴大道北段渭南中小企业孵化基地。法定代表人:张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红,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渭南市志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兴大道北段渭南中小企业孵化基地。法定代表人:刘志伟。原告渭南市美诺思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志伟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渭南市美诺思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美诺思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美诺思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渭南市美诺思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周 斌审 判 员 王晓彦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梦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