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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文彬、王艳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文彬,王艳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90号申请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康定路1199号,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京路8号楼三层317室。法定代表人谷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文彬,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红崖子镇。被执行人王艳灵,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文彬、王艳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沪0106民初25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委托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文彬、王艳灵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沪0106民初252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冰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