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文彬、王艳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文彬,王艳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90号申请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康定路1199号,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京路8号楼三层317室。法定代表人谷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文彬,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红崖子镇。被执行人王艳灵,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文彬、王艳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沪0106民初25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委托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文彬、王艳灵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沪0106民初252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冰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