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许红霞诉被告武天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红霞,武天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1民初191号原告:许红霞,女,1971年1月7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武天佐,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住曲沃县。原告许红霞诉被告武天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红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天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红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武天佐偿还原告借款伍万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武天佐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6月1日,被告武天佐向原告许红霞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3分。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被告武天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日,被告武天佐向原告许红霞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据,借据载明:“今借到许红霞现金伍万元整(50000-),月息叁分。借款人武天佐。”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武天佐向原告许红霞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借款合同成立,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则应依约归还借款及利息;但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的24%,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武天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天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许红霞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武天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小梅审 判 员 巨燕亭人民陪审员 郎海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