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2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石荣情与被告邓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荣情,邓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2民初709号原告:石荣情,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酿溪镇大塘居委会*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嗣敏,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义生,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酿溪镇塘口村*组**号。原告石荣情诉被告邓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荣情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石荣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荣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石荣情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建中代理审判员 刘园芝人民陪审员 屈宋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