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申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河南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春红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春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申6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少林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7944638X9(1-1)。法定代表人:王青山,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光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春红,女,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再审申请人河南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作出的(2016)豫0185民初44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案虽然为买卖合同纠纷,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非给付价款之诉,本院对此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当,再审申请人要求再审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晓丹审判员 梁冠卿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