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苏滋昌与廖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滋昌,廖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720号原告:苏滋昌,男,194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廖彩云,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苏滋昌与被告廖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苏滋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已还清本案借款,现苏滋昌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滋昌撤诉。案件受理费521元,减半收取260.5元,由苏滋昌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陈千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荣华速录员 陈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