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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苏滋昌与廖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滋昌,廖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720号原告:苏滋昌,男,194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廖彩云,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苏滋昌与被告廖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苏滋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已还清本案借款,现苏滋昌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滋昌撤诉。案件受理费521元,减半收取260.5元,由苏滋昌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陈千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荣华速录员  陈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