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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玉清与张风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清,张风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681号原告:杨玉清,男,194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张风安,男,194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功,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玉清与被告张风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杨玉清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清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风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玉清负担。审判员  郝兴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