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蔡家创与刘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家创,刘术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444号原告:蔡家创,男,193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刘术忠,男,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蔡家创与被告刘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蔡家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蔡家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计1245元,由原告蔡家创负担。审 判 长 饶亚军人民陪审员 杨芳军人民陪审员 朱琼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炳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