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刑终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蒋勇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刑终266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蒋勇,男,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小学文化,无业,住亳州市谯城区。2005年10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2月10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指定辩护人马桂玲,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皖1602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蒋勇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未对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错误,且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磊、杜明威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蒋勇及其辩护人马桂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梅林审判员 罗炜审判员 杜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