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7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秦淮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联龙纸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秦淮纸业有限公司,南京联龙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秦淮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579262-3,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柘塘集镇。法定代表人周贵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联龙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19037-4,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开发区柘塘集镇(秦淮纸业院内)。法定代表人徐大所,该公司董事长。南京秦淮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京联龙纸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4日作出的(2015)溧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从2014年1月1日计算至南京联龙纸业有限公司实际搬离之日止,南京联龙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南京秦淮纸业有限公司租金2.5万/年。因南京联龙纸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京秦淮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212元,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联龙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工商、证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公司已歇业,在本院有大量案件涉诉执行未能实结。本院召集当事人协商,双方于2017年2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南京联龙纸业有限公司所欠南京秦淮纸业有限公司租金春节前分期付清。截止目前南京联龙纸业有限公司已履行2.2万元。目前被执行人所租厂房土地政府拆迁征收,被执行人南京联龙纸业有限公司愿意将拆迁补偿款用于偿还该案债务,申请人也表示愿意接受。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及执行风险,要求其向本院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表、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愿意将拆迁补偿款用于偿还该案债务,申请人也表示愿意接受。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溧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魏长清执行员  胡艳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明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