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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维成与贾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成,贾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085号原告王维成,男,1964年5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委托代理人吴庆隆,系牛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均,男,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原告王维成诉被告贾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维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成撤回对被告贾均的起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成撤回对被告贾均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维成负担���审判员  许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