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维成与贾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成,贾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085号原告王维成,男,1964年5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委托代理人吴庆隆,系牛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均,男,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原告王维成诉被告贾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维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成撤回对被告贾均的起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成撤回对被告贾均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维成负担���审判员 许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