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1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广西钦州市贤泽印务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钦州市贤泽印务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1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钦州市贤泽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公鹅田工业区66号。法定代表人陈绍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育镇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实验楼。法定代表人王欢,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钦州市贤泽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桂1021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广西钦州市贤泽印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750元及利息。(2)向广西钦州市贤泽印务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负担案件受理费217元,申请执行费184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财产性权利等资信状况进行查询,发现在本案立案前,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已在另案中全部移送中院拍卖处理,待中院拍卖结束后进行参与分配。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执3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021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梁园堂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琛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