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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金连与陕西熊猫伯伯农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连,陕西熊猫伯伯农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刘金连,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熊猫伯伯农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金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金连与被执行人陕西熊猫伯伯农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熊猫伯伯农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金连支付案件款984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5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熊猫伯伯农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由于本案履行期届满,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376号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