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钮裕婷申请执行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钮裕婷,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钮裕婷,女,汉族,生于1986年1月18日,住阆中市。被执行人: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建华,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18日,住阆中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81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钮裕婷申请执行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建华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雪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