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浙江中联兆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立诚包装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中联兆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立诚包装有限公司,叶蓁,程敏,李凯舟,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联兆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一号办公楼601室。法定代表人蒋敏。被执行人立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芜申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55378840-8。法定代表人谢梅珍。被执行人叶蓁,男,1968年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程敏,女,1972年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李凯舟,男,1964年9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李丽,女,1961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申请执行浙江中联兆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立诚包装有限公司、叶蓁、程敏、李凯舟、李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联兆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45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诚包装有限公司、叶蓁、程敏、李凯舟、李丽给付13005695.9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6执1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旗民审判员 曹得胜审判员 赵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瑞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