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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民终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谈华武、倪慧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谈华武,倪慧群,吴小平,邵继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6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谈华武,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慧群,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女,住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小平,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继明,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上诉人谈华武、倪慧群因与被上诉人吴小平、被上诉人邵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6)皖1881民初3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谈华武、倪慧群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谈华武、倪慧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谈华武、倪慧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80元减半收取2790元,由上诉人谈华武、倪慧群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胡 征审判员 王鸿梅审判员 陆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车玉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