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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6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陶德、王云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德,王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0826民督5号申请人:陶德,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江城县。被申请人:王云,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拉祜族,现住江城县。申请人陶德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陶德称,被申请人王云共计向申请人陶德借款90000元,约定2016年4月1日偿还45000元,剩余45000元于2016年4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现被申请人王云共计还款17591元,尚欠72409元。并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人王云于2016年3月23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要求被申请人王云给付申请人陶德欠款72409元人民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陶德欠款72409元人民币。申请费547元人民币,由被申请人王云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