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兴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宁县益平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成,长宁县益平页岩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张兴成,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长宁县益平页岩砖厂。住所地,长宁县。本院在执行张兴成申请执行长宁县益平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2016)川1523民初438号]一案中,留置向被执行人长宁县益平页岩砖厂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证实长宁县益平页岩砖厂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登记信息等,于2017年3月23日到被执行人单位住所地调查证实该厂已经停产,于2017年5月26日将被执行人长宁县益平页岩砖厂及其该厂法定代表人张小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情况,申请执行人张兴成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标的款本金32045元及其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长宁县益平页岩砖厂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宽洪审判员 吴 伟审判员 宴中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