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6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雅诗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国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雅诗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国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6377号原告:绍兴市雅诗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昌明街28-42号。法定代表人:叶翔。被告:许国龙,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绍兴市雅诗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国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绍兴市雅诗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雅诗阁物业��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国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绍兴市雅诗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佳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金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