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5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安平县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平县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30号申请人安平县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兴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富颖,该公司董事在。被执行人李德明,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平县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暂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明执行员 李 垂执行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