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执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鑫亿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鑫亿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1187号申请人: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612950775),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镇东堼村。法定代表人:刘克玉,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鑫亿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81741-6),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卧河村东200米处。法定代表人:崔经娟,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鑫亿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津0110民初577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货款370105元、违约金8万元。另交纳本院执行费6651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0民初57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洪良代理审判员 蔡学滨代理审判员 夏浩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