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2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乔亮与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余有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亮,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有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1736号原告:乔亮,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环县人。被告: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甘肃省环江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胡鹏翼,理事长。第三人:余有发,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环县人。原告乔亮与被告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余有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乔亮于2017年6月22日以本起纠纷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亮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乔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乔亮负担。审判员 黄 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