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勇与夏紫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夏紫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997号原告:李勇,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青京,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紫瑜,女,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李勇与被告夏紫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勇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勇经考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审 判 长 茹文君人民陪审员 刘艳芝人民陪审员 陈思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秀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