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赵洪罚金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171号移送执行人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洪,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安县。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赵洪罚金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洪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赵洪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进行限额冻结20200元,实际冻结并扣划4700元。2017年6月14日,被执行人赵洪主动到本院履行罚金5300元、执行费200元,因现在经济困难剩余罚金10000元赵洪承诺在2017年10月1日前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宽洪审判员 吴 伟审判员 晏中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尤 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