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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新文与何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新文,何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财保8号申请人:陈新文,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委托代理人:苏建,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明,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一般授权。被申请人:何望,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申请人陈新文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何望在株洲渌湘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征收款86万元。申请人陈新文以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险单号码:63206128020170000005)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新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何望在株洲渌湘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征收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86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保全费4820元,由申请人陈新文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唐以红审 判 员  赖国清人民陪审员  唐石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子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