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龙梅与孙希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梅,孙希静,陶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359号申请执行人王龙梅,女,汉族,1982年12月11日出生,住珙县上罗镇牛市坝街。被执行人孙希静,男,汉族,1979年1月23日出生,住珙县底洞镇两河村;被执行人陶洪芳,女,汉族,1976年10月26日出生,住珙县底洞镇东圣街。申请执行人王龙梅依据(2016)川1526民初11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孙希静、陶洪芳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希静所有的车牌号码为川xxxx**汽车和被执行人陶洪芳所有的车牌号码为川xxxx**汽车,交由被执行人孙希静、陶洪芳保管,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或设定他项权利;限期被执行人孙希静、陶洪芳在十日内履行判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祖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钦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