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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魏伟与郑冬梅、刘凤成民间借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伟,郑冬梅,刘凤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魏伟,男,1963年12月28日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工程师,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郑冬梅,女,1973年1月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刘凤成,男,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电务段职员,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2017)黑0108执恢27号魏伟与郑冬梅、刘凤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45134元。执行中,法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管 影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