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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安平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安平,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251号申请人杨安平,男,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西林子乡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张伟,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申请人杨安平与被执行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黑0524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杨安平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伟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安平与被执行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黑0524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佳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伟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