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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3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龙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龙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509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健,男,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电杆厂街钻机队小区4号楼3单元101号。被告:内蒙古龙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泽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龙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和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