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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5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邦云、李齐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邦云,李齐山,晋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5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邦云,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李齐山,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晋翠英,女,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7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之日起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齐山、被执行人晋翠英及李强共有的安徽省芜湖市醇美华城·澳然天成39#楼117房屋(权属证书号:2012033972);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