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奥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奥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伟组织机构代码:71XXXXXX-X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长址坡工业园被执行人:昆明奥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宾组织机构代码:67XXXXXX-X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大观街西口北侧环西路申请执行人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昆明奥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74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昆明奥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昆明奥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且书面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峰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