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行终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永永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行终30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永永,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柳林县。上诉人王永永因诉吕梁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核一案,不服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7行初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裁定认为,王永永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要求撤销吕梁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17日、2016年9月1日作出的吕信复办字[2015]19号《告知书》和吕信复办字[2016]6号《告知书》,该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永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王永永上诉称,吕梁市人民政府的信访复核意见前后矛盾,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超出审理期限作出裁定,程序违法。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吕梁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吕信复办字[2015]19号《告知书》和2016年9月1日作出的吕信复办字[2016]6号《告知书》。上述两告知书系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信访局针对柳林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关于柳林镇双兴葛家山村民王永永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的信访复核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吕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两份《告知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是正确的。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彦斌审判员 魏佩芬审判员 魏晓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 蕾 来源:百度“”